【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某店噪音扰民。为准确认定该餐饮服务项目噪音排放是否超标,执法人员联系某公司技术人员共同赴现场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明确:厂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二分贝,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整改,降低噪音。
【法律适用】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安装隔音设备降低噪音,该饭店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