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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单位在崂山区正在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法律适用】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